城口县统筹城乡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 

发布时间: [2008-12-24 14:41:12]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城口县委《关于加快城镇经济发展的决定》和《关于统筹城乡发展加快农村小康建设步伐的决定》精神,统筹城乡经济发展,实现建设生态经济强县的奋斗目标,结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加快结构调整,促进县域经济的健康发展
  (一)调整经济结构,加快生态经济强县的建设步伐。按照“三步走”的发展战略,建立一、二、三产业的联动机制,努力壮大作为支撑产业的工业经济,大力发展作为基础产业的农业经济,以服务型经济为主的第三产业作为后续产业进行积极培育;坚持“三化”互动,以工业化带动农业产业化和城镇化,正确处理城市与农村、工业与农业的关系,通过发展水电开发、矿产开发、农副产品加工等骨干产业,促进农村产业基地的发展壮大,带动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全面繁荣农村经济,同时带动商贸、旅游、金融、保险、房地产等第三产业的快速发展;合理开发和有效利用资源,控制对不可再生资源的消耗,增强对可再生资源的利用,清洁能源产业要放在突出位置优先发展,矿产加工业要在限制规模的前提下有序发展,农副产品加工业要以扩量增效为目标加快发展,生态旅游业要打牢基础积极鼓励发展;通过对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力争在“十一五”期末,初步形成工业与农业紧密结合、相互依存,工业反哺农业的发展新格局,实现一、二、三产业和谐、有序、递进式的发展。
  (二)优化产业结构,提高县域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
  加快发展和壮大以水电开发为主的清洁能源产业。积极推行多元化的投资形式,鼓励民间资本及外来投资进入水电开发领域,力争到2010年完成主要河流的重点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全县电力装机容量达到25万千瓦;增大电网建设投入,抓好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改造工程,提高电压等级和供电能力,完善县城至乡镇的供电骨干网络,实行城乡用电同网同价,形成遍布城乡的电源网络骨架;积极争取上网政策,建立激励用电机制,在“十一五”期内全县电力供应基本满足工农业生产及人民生活需求。
  大力改造和提升矿产品加工业。支持矿产品加工企业采取兼并、重组、联合等形式,内引外联,组建主业突出、核心竞争力强、运行规范的大公司和企业集团;鼓励发展矿产品精深加工,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小高炉、小电炉,禁止破坏生态、浪费资源、缺乏安全措施的矿产采掘,力争用2-3年的时间淘汰现有矿业企业中规模小、效益低、消耗高、污染重的“小、散、弱”企业;做好煤炭资源的勘探、规划和开发,推进煤矿的开采、洗选和焦化,做大做强煤炭产业;积极支持新型燃气开发和天然气管网建设。
  努力培育和扶持农副产品加工业。依托林畜资源发展畜牧及林产品加工业,利用天然富硒农产品资源发展绿色农产品加工业,利用中药材资源发展生物化工产业,形成“产、供、销”、“贸、工、农”一体化的特色农产品产业链,打造优势特色农产品名优品牌,力争到“十一五”期末拥有5-10个市级以上品牌农产品;禁止发展破坏生态环境的产品采集加工和消耗大量木材的初级林产品加工;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鼓励龙头企业、经营大户与农民发展股份合作,形成一批辐射面广、带动力强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标准化的农产品基地,争取用5年左右的时间建成重庆市绿色农产品的重要产区。
  积极鼓励和引导以生态旅游为主的第三产业的发展。大力发展以原始生态和自然风光为主体的生态观光休闲度假旅游,辅以历史遗址和红军史迹为特色的红色旅游,逐步发展教育、科考、探险等各种形式的特色旅游,重点抓好旅游业的规划和项目包装,实行市场化运作和规模化开发;增强金融业服务地方经济的功能,争取在较短时间内达到贷款和存款顺差,实现贷款投放与GDP的同步增长;加快房地产业的发展,用3年左右的时间初步建立起诚信经营、规范有序的房地产开发市场;以县城为中心,积极发展保险、信息咨询、社会中介服务等新兴产业。
  (三)优化产品结构,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在清洁能源开发领域,大力发展以发电、灌溉、养殖为一体的水电开发及电网建设,增大电源建设规模,力争联通西北电网,加快发展农村沼气池建设,引导开发高硫煤炼焦,积极发展压缩天然气,争取天然气管网输入城口,打破能源“瓶颈”。在矿产品加工领域着力推进电矿联产,提高加工深度,延长产业链条,增加产品附加值,重点发展锰化工、锰冶炼和钡化工系列产品,力争有2-3个拳头产品在全国稳定占有一定的市场份额;限制原材料加工项目,有条件限制或取缔原矿以及焙烧矿、矿粉、矿丁、富锰渣等初级产品出境,禁止新上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争取用2年左右的时间完成对现有矿业企业的改造更新和整合重组。在农副产品加工领域做好“山”字文章,重点发展以板栗、核桃、魔芋等农副产品的精深加工,通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带动,促使县内农副产品尽快扩大国内市场份额,闯入国际市场;抓好生猪饲养和山羊、黄牛养殖,建设一批养殖大户和专业村社,大力推进城口老腊肉系列产品的深度开发和草食牲畜肉制品加工;引进先进工艺和设备,提高富硒茶叶、食用菌的加工度和产品档次,开发富硒营养保健品,争取把城口打造成全国天然有机硒原料和产品基地;积极引进中成药制剂高新技术,改造传统生产工艺,重点开发三木药材、黄连、天麻等中药材加工业,依托薯蓣、菌类资源开发皂素、双烯醇酮、食用菌保健食品等系列产品。在服务型经济领域重点推进旅游景区综合开发,积极融入三峡大旅游,重点推进大巴山、九重山、黄安坝、神田草场、羊耳坝水库等风景区和苏维埃旧址等革命历史文物古迹建设,支持景区公路、移动基站等旅游配套设施建设,鼓励以林特产品、野生绿色食品、古生物化石为主的旅游商品开发和与旅游产业配套的星级宾馆、餐饮业的发展;在葛城镇和中心集镇规划建设综合市场、特色农产品批发专业市场;结合小城镇建设和旧城改造,开发建设一批中高档住宅小区和与居民消费相协调的商品房、经济适用房;进一步发展金融服务业,加强信贷管理,增强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的融资能力;大力发展咨询、会计、审计、公证等中介机构,规范中介服务市场。
  通过对经济结构、产业结构、产品结构的不断调整、优化和改善,激活生产要素,优化产业布局,充分发挥资源优势,培育和壮大支柱产业,实现产业区域化、生产基地化、经营集约化、产品名优化,促进单一经济向复合经济转变,逐步形成工业和农业、能源和资源、城市和农村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良性发展局面,初步建立起可持续发展的新机制、新模式。
  二、完善激励政策,推动产业经济的快速发展
  (一) 财税扶持政策
  1.对使用低品位矿源和企业产品副产物进行循环加工的企业,县政府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和政策支持。
  2.县政府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对引进大公司、大企业和企业集团与县内企业成功进行兼并、重组、联合的机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3.在符合流域开发规划的前提下,对部分河流的水能资源开发权进行出让和拍卖。
  4.大力推进农村沼气池建设,对建设沼气池的农户,除市上的补助外,县上按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补助。
  5.现有矿业企业通过改造重组,对新增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以及新办企业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除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和“老、边、穷”地区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外,在投产后第四年、第五年,县上按企业上缴的所得税中县级收入部分的20%给予资金扶助。
  6.县城附近污染严重的工业企业在限定的期限内自觉进行搬迁的,县上按企业上缴的所得税中县级收入部分给予一年的全额税收返还。
  7.对新评审为国家级、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农副产品加工企业,县政府分别给予一次性的资金奖励。
  8.对通过国家级、市级绿色农产品基地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的,分别给予业主申报经费补助。
  9.对符合建设规划,按照“公司+基地+农户”的运行模式,带动种植户或养殖户在200户以上,新建面积在500亩以上(家畜养殖规模在1500头以上)的种养业基地,经农业主管部门验证后,给予公司一次性奖励扶助资金5万元。
  10.对新评为全国知名商标和国家级优质农产品名牌的,县上一次性给予业主1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市上知名商标和名牌产品称号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奖励;对申报地理标志或原产地域保护的农产品,已进入终审评审的,县上给予企业2万元的专项补助。
  11.对连接旅游景区和交通干道之间的公路、旅游景区公路建设,县上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项目进行覆盖,予以资金扶持。
  12.对新建大型购物中心或超市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对现有商业网点设施改扩建项目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的0.5%-1.5%给予资助。对新开设连锁店、便利店、专卖店等单店投资在200万元以上且经营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县上按其实际投资额的0.5%―1%给予资助。
  13.凡由县上组织参加县外农副产品展销活动的县内企业和农产品营销大户,对展销摊位费按总额的50%给予补助。
  (二)规费减免政策
  1.对已建的年上缴税金30万元以上的农副产品加工企业,需扩大生产规模且新增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其涉及征用土地缴纳的各项规费和在城建、市政园林管理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的收费,属县级收入的部分减按50%收取。
  2.对利用县内资源和县外资源进行组合配搭生产,提高档次,延伸产业链,增加附加值的矿产企业,其相同原材料的进出可进行规费抵扣。
  3.对整车运输鲜活农产品及老腊肉、中药材、干果等农副产品的车辆免收县内路桥费。
  4.对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旅游项目,以出让方式取得旅游景区和附近荒山荒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全额征收后,按县级收入部分的50%予以返还。
  5.投资旅游项目,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属县级收入的土地租金可分年度在5年内缴清。
  6.投资旅游项目,需在县城和镇乡场镇购买房产或新建房的,房产转移登记费、城市建设配套费县级收入部分减按50%收取。
  7.在县城建设大型农产品交易市场,市场建设减免60%的城市建设配套费,土地出让金全额征收后,按县级收入部分的50%予以返还。
  8.凡一次开工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且在2年内完成工程任务的,规费中属县级收入的部分减免15%。
  (三)科技、人才激励政策
  1.对矿产品加工进行技术攻关、资源循环利用,能促进产业升级的,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外,县上努力争取市级科技三项经费和企业挖潜改造资金投入,县财政适当安排科研配套经费。
  2.县级科技三项经费每年安排不少于30%的额度用于种养技术更新、农副产品精深加工、产品包装改进等方面的科研投入。
  3.对能完成扶贫项目任务和农业科技更新改造的科研项目的业主,在明确责、权、利的基础上,优先安排农业开发、科技扶贫等国家无偿资金。
  4.县属部门向上争取资金,对我县产业或产品进行技术攻关,产生明显经济效益的,县上给予部门一定奖励。
  5.县内外的组织和个人持科技成果和专利技术成果来我县投资兴办工业,经市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以成果作为无形资产作价入股的,一般技术成果作价出资的金额可占企业注册资本的20%,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的金额可占企业注册资本的35%。
  6.县上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经费,选派有一定基础的专业人才特别是我县急需的勘探、评估、规划、冶金、化工、经营管理等人员到县外进行学习或培训。
  7.对我县引进的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适用型人才,人事部门优先录用和调配,可不受编制限制并优先解决其住房、配偶工作调动和子女入学等问题。
  8.大力发展劳务经济,县财政每年对通过培训获得专业证书的农民工,按50元/人的标准给予技能培训经费补助。
  (四)水电、土地优惠政策
  1.对“三废”排放达标、产品附加值高、有一定规模的工矿企业优先供电,并给予电费补贴。
  2.对有一定规模的县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给予电费补贴。
  3.对环保设备保持正常运转,没有出现环保违法行为的企业,给予环保设备用电的电价补贴。
  4.凡符合当年鼓励发展的投资项目且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优先落实投资者的建设用地指标,并按照土地成本价为投资者供应土地,其土地出让金扣除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15%的农业开发基金后,下余部分属县级收入的按30%返还企业用于项目区内基础设施建设。
  (五)金融服务政策
  1.对贷款技改且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农产品加工技改项目,在不改变贷款用途的前提下,县财政按年贷款利息总额的20%贴息补助企业1年。
  2.对农产品贩运大户和农产品营销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在20万元以上的,以50万元为上限给予6个月的贴息补助。
  3.企业在劳动用工方面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按时足额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的,县上优先协调国家商业贷款。
  三、强化保障措施,夯实城乡经济发展的基础
  (一)加强规划,切实抓好项目开发和储备。充分发挥规划的指导和调控作用,在完成全县“十一五”规划的基础上,抓紧制定矿业开发、农副产品加工、水电开发、商贸流通、旅游开发等重点产业规划,抓紧做好资料收集整理、专家评估分析和论证评审等工作,尽快完善锰钡精细化工、绿色食品开发、生物医药产业、旅游景点打造等重点项目储备体系。
  (二)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改善投资环境。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不断完善供电、供水、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创造要素流入的基本条件。重点抓好公路网络建设,加快乡镇公路硬化或油化建设,加大村级公路的建设力度,提高村级公路的等级,确保广大农村物流畅通;抓好电网改造,完善供电设施,提高供电质量;改造自来水管网设施,增强供水能力。
  (三)构建融资平台,加大对企业信贷的支持力度。整合国有资产,组建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有销路,市场行情好,经济效益高,信用度好的企业,县上协调金融部门为企业在流动资金、技术改造、科技开发、增资扩建等方面的贷款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县政府与农业发展银行合作进行“政府信用贷款”和“政府信用合作”,按照“政府协调、银行融资、企业承贷”的运作方式,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融资贷款;建立中小企业投资服务公司,积极搭建中小企业直接与国家开发银行重庆分行的对接平台,充分利用国家、市级政府对中小企业的政策性融资服务和信用担保服务解决企业融资问题。
  (四)积极发展行业协会,强化行业自律。积极支持矿产开发、农副产品加工等企业组建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政府、企业、市场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和行业中介、协调作用,提高行业自律和管理水平。
  (五)建立企业办事的“绿色通道”。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建立职能部门服务承诺制和联合审批制度,规范县行政审批中心的运作,精简审批项目,减少审批环节,清理审批程序。县经贸委在审批中心设立企业办事窗口,实施“一站式”办公和“保姆式”服务,凡外来投资企业的申办、可研、注册等由县经贸委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协助办理,在资料齐备的前提下,证照手续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本政策由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县计委、经贸、农业、农办、水利、财政、国土、科技、城建、环保、质监、旅游等职能部门根据本政策制定有关实施细则或具体操作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