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民发[2007] 99 号
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财政局及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规范公益救济性捐赠接收工作,提高公益性组织的社会公信力,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号)和重庆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民政局渝财税〔2007〕39号文件规定,现对加强公益救济性捐赠接收管理的相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及确认程序
(一)经市民政局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凭登记证书填写《社会团体和基金会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申请审批表》(附件1),注明单位名称、法人代表、接受捐赠项目、资金使用方向、资格起止时限等内容,经业务主管单位签注意见,送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局审核(附:登记证书复印件、组织章程和资金管理办法等材料),再送市财税部门统一确认后,予以行文明确。
(二)各区县(自治县)慈善会凭登记证书填写《社会团体和基金会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申请审批表》,经区县(自治县)民政局签注意见,送市民政局审核,再送市财税部门统一确认后,予以行文明确。
(三)对经确认具备接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由市民政局通过媒体统一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单位名称、法人代表或负责人、接受捐赠项目、资金使用方向、资格起止时限等。
(四)接受公益救济性捐赠的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由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局实行一年一检,办理年检时间为次年的6月底以前,年检结束后,年检结论送交市财税部门。对经年检发现违反公益救济性捐赠管理规定的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经市财税部门确认后,行文取消其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二、接受公益救济性捐赠票据领购程序
(一)捐赠票据是捐赠接收单位向捐赠单位或捐赠个人开具的办理捐赠税前扣除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税务、民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二)具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使用捐赠票据,应出具经市民政局审核、市财税部门确认的《社会团体和基金会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申请审批表》,填具《接受捐赠票据领购申请审批表》(附件2),经市民政局审批后发给市财政局统一制作的《重庆市财政票据领购证》,市民政局救灾救济处凭证发放捐赠票据。
(三)国家机关接受公益救济性捐赠时使用捐赠票据,应填具《接受捐赠票据领购申请审批表》,注明接受捐赠的项目、资金使用方向等内容,经市民政局审核后,发给市财政局统一制作的《重庆市财政票据领购证》,市民政局救灾救济处凭证发放捐赠票据。
三、接受公益救济性捐赠票据使用管理
(一)接受捐赠单位财务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捐赠票据领购、发放、使用、保管、缴销、审核等制度。捐赠票据只能用于接受公益救济性捐赠,不得转让、出借、代开票据。捐赠票据开具时要如实填写捐赠单位、捐赠日期、捐赠项目、捐赠款物数量及开票人姓名,并加盖接受捐赠或转赠单位财务专用章。一张票据如有两个以上捐赠项目,须分别填写。定向捐赠款物要在捐赠票据上注明定向捐赠款物数量及使用方向。
(二)领购票据单位撤销、解散、改组、合并、迁移、接受捐赠项目取消或被取消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后,应及时办理《重庆市财政票据购领证》的变更或注销手续,由市民政局收回其保管、使用的票据,并对票据予以核销。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捐赠票据管理使用中的违规行为。对违反捐赠票据管理使用规定的单位,市民政局将停止供应、封存或收回其使用的票据,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票据管理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四、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监督
(一)实行按季报表制度。接受捐赠单位对捐赠收入和支出情况应按季度编制《接受公益救济性捐赠收支情况表》(附件3)报送市民政局,报表内容包括:捐赠单位或个人名称、捐赠数额、支出项目和数额、捐赠票据使用等。同时,报送《接受公益救济性捐赠情况明细表》(附件4),报表内容包括:捐赠单位或个人名称、捐赠时间、捐赠数额、捐赠意向等。市民政局根据报送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二)加强日常工作监督。市民政局应对接受捐赠单位的接收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指导捐赠工作正常有序开展,并根据《接受公益救济性捐赠收支情况表》按季度对捐赠票据使用情况进行核销,若领用票据单位未按规定办理核销,不得再领用新的票据。
(三)建立公示制度。市民政局每年对全市接受公益救济性捐赠单位的捐赠接收、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后,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并抄送市财政局及相关部门。
五、慈善捐赠排行榜的管理
(一)市民政局根据年度慈善捐赠接收情况编制全市慈善捐赠排行榜。慈善捐赠排行榜依照各单位上报的《接受公益救济性捐赠情况明细表》和捐赠票据使用、检查等情况编制。
(二)慈善捐赠排行统计依据以《重庆市接受捐赠现金收据》、《重庆市接受捐赠物资专用收据》载明的捐赠数额为准。凡捐赠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物资折价)的单位、捐赠人民币5000元以上(含物资折价)的个人均可进入排行榜榜单。
(三)慈善捐赠排行榜编制完成后,对有异议的,由市民政局送交接受捐赠单位及捐赠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物资折价)的单位复核,复核无误后,由相关捐赠接受单位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二OO七年五月三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