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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柱老区扶贫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出炉”

发布时间: [2011-10-23 20:55:25]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石柱老区经过反复“锤炼”,出台了《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扶贫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石柱府发〔2011〕194号),办法自十月十日起开始实施。扶贫项目实施及资金监管有了新的“指挥棒”。
     随着新时期国家和重庆市扶贫工作重心的转移,项目和资金管理政策也作了调整和细化,该老区原执行的2003年制定的《扶贫项目及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不能适应工作发展需要,急需修改完善。此办法主要依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重庆市农村扶贫条例》、《重庆市财政资金使用和项目程序规定》修订。内容包括总则,资金来源和使用范围,扶贫项目的申报和审批,扶贫项目实施程序,项目监督和竣工验收,扶贫项目资金的管理,档案管理,组织管理,违规处罚,附则十章四十四条等。
     较旧细则相比,新办法更加科学完善。一是对扶贫资金来源内容、用途、资金项目公示制等进行了详细的表述,在使用贴息贷款单位落实扶贫义务中,对其捐赠资金作了具体量化;二是对财政扶贫申报项目具备条件、立项审批、项目实施程序、操作流程、项目实施监督制度等内容作了增加,减少了项目实施方案的表述;三是对扶贫项目进度资金划款额度作了调整,由以前的“启动资金30%、预留10%的保证金”变更为“启动资金20%、完成项目80%进度划拨40%资金,项目验收后划拨余下资金外40%。(向海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