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谭和权)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和重庆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渝民发(2012)18号的文件要求,石柱县将对部分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
享受这次政策范围的人员为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和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从2011年7月1日起,按每人每月130元的标准定期发放生活补助,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全额补助。
对符合发放条件的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本人携带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申报,并由村(居)委会做好登记,签署意见后报乡(镇)政府复核,再报县民政局备案认定,最后进行张榜公示。
并要求相关人员要加大工作力度,确保政策及时落实到位,要严格掌握政策、执行政策,统一政策口径,认真准确界定相关人员身份,做到不错、不漏、不留死角;对在工作中弄虚作假的,造成负面影响的将严格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