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规划范围和期限
第一条 为推进新农村建设,做好村级规划审定工作,依据《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千村推进百村示范”工程的实施意见》、《重庆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示范村标准》(见附件1)、《重庆市新农村建设村级规划编制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重庆市新农村建设村级规划编制评审基本要求》。除近中期将被纳入城镇规划区或因移民搬迁将被撤并的行政村外,我市行政辖区内新农村建设村级规划的编制,都应遵循本要求,其具体编制方法可参照《重庆市村级规划编制导则(试行)》。
第二条 规划期限:示范村规划期限为近期(2008年)、中期(2010年),以近期规划为重点,并应达到《重庆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示范村标准》的要求;推进村也要按照《重庆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示范村标准》编制村级规划,规划期限为近期(2008年)、中期(达到示范村标准的时间);其他行政村的规划期限为近期(2010年)、中期(达到示范村标准的时间)。
二、基本现状
第三条 应说明本村自然地理情况(位置、地形、地貌、气候)、人口状况(总户数、总人口、总劳动力、性别比等)、土地状况(幅员面积、耕地面积、基本农田、旱地、水田、林地、草地等)、农业生产条件(村级公路、水利设施、有效灌面、农机化水平、电力状况等)、资源条件(自然资源、人文资源)、产业状况(主要农业产业名称、面积、品种、产量和农村二、三产业发展情况以及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情况等)、经济发展水平(村集体经济状况、农民收入水平、劳动力转移及务工收入等)、农民住房(主要院落情况、农民住房结构、住房面积)、人居环境(有独立厨房、厕所、圈舍和院坝的农户数等)、公共服务设施(学校、村办公室、村卫生室、村文化室,五保家园建设情况及社会保障情况等)和其他情况。
第四条 应根据发展现状,分析本村发展的潜力与优劣势,并按照“千百工程”要求,提出规划期内本村发展的基本思路和总体定位。
三、经济发展
第五条 经济目标:应有近期分年度和中远期农民人均纯收入、主要农产品和二、三产业的发展目标,及实现目标的项目构成测算;应有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项目、产值、效益等规划内容。
第六条 产业发展:应对本村的产业发展进行总体定位,确定主导产业和优势特色产业,并有主导产业和优势特色产业的具体名称、布局、规模、建设步骤、建成时间、市场销售、产值评估、投资概算和措施办法等内容(主导产业、优势特色产业可以是种植业、养殖业、林果业、机械加工、资源加工、手工业、休闲旅游业、商贸流通业等农村一、二、三产业)
第七条 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应有新建或联建各类专业协会、综合服务社、中介组织等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名称、种类,并有农户参合率达到50%的规划。
第八条 基本农田建设:应有村基本农田的保有数量、田块分布,按人均0.5亩基本农田标准还需要进行农业综合开发整治的面积、投入等;应有需要配套建设或整治改造的水利工程、渠系建设、提排灌设施、机耕道建设等的建设目标、投资概算;应有农业机械推广和生态林建设及“四旁”林木栽种规划。
四、公共设施建设
第九条 道路建设:应有乡镇到村办公室所在地公路(主村道)的建设改造或硬化的里程、起止地点、走向、建设标准、建设时间、投资概算等规划内容;应有村到集中居民点公路(次村道)的具体建设规划:应有村内主要人行便道改造或硬化的里程、起止地点、走向、建设时间、投资概算等具体建设规划。
第十条 “一校三室一园”建设:应有按照农村中小学布局和建设要求的村小学建设规划内容;应有集村办公、教育培训、文体娱乐、医疗计生、农经商贸服务“五能合一”的村级公共服务中心的建设规模、标准、时间等规划内容;应有满足集中供养农村五保户的“五保家园”建设规划内容;应有村电力、电信、电视、广播等的建设标准、方式、规模、时间的建设规划内容。
第十一条 人畜饮水:应有未通自来水或未饮用安全水的户数和需要建设集中供水点、铺设自来水管道的里程、建设地点、建设时间等建设规划内容。
五、村落建设
第十二条 集中居民点:应有根据实际情况规划布局的集中居民点所在位置、居住户数、人口规模等,其中,集中居民点应以原有村落改扩建为主进行布局;应有集中居民点垃圾处理、房前屋后绿化、供排水系统、电力电信、广播电视、消防安全设施等的规划内容,应有集中居民点用地规模和土地调整规划内容。
第十三条 住房改造:应有“一池三改”,即沼气池、改厨、改厕、改圈的农户数、建设步骤、建设时间等规划内容;应对院落院坝的改造建设,及时垃圾污水处理、房屋外墙粉饰、柴草堆放、家畜家禽粪便进行治理等的具体建设规划。应有对集中居民点以外农户按照85%住房砖瓦化、每户有独立卫生厨房厕所的要求,对农民旧住房进行改造的规划内容。
第十四条 住房建设风貌:应有新建或改造住房,特别是集中居民点住房的风貌设计、外墙色彩等的规划内容。
六、农民素质建设
第十五条 农民培训:应有分期分批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务农农民培训等的时间、人数、内容的规划内容。
第十六条 社会保障:应有对农村合作医疗、养老保险的参保人数、参保时间、参保面等的规划内容。
第十七条 民主管理机制:应有村民大会、村民代表大会、村两委会等议事制度,有村规民约、党务、政务、村务、财务公开栏的设置地点、公开内容等;应有一事一议的制度、农民土地调整和流转的办法、村内道路养护和公共服务管理的制度,计划生育、社会治安和殡葬事业等的规划内容和实施措施。
七、其他
第十八条 有较为详实的规划建设项目表。
第十九条 规划编制完成后,须经三分之二以以上农户同意。
附:重庆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示范村标准
重庆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示范村标准
1、产业发展。有1—2个支撑农民收入的支柱产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户参合率达到50%以上。
2、生产条件。人均有0.5亩以上能排能灌的基本农田;农业耕种收机械化水平每年提高2%以上。
3、收入水平。农民人均纯收入都市经济发达圈、渝西经济走廊、三峡库区生态经济区(含渝东南地区)分别达到6000元、5000元、4000元以上;80%以上农户有较稳定的增收来源。
4、人居环境。村落布局合理,户户通电、通自来水、通电视;相对集中的居民点有一个晾晒休闲的院坝和垃圾处理点;农户有单独卫生的厨房和厕所;农民住房砖混结构达到85%以上;房前屋后无淤泥、无垃圾、无粪便、无污水;美化绿化村落环境。
5、农民素质。实现高质量“普九”;未继续升学的中学生培训率达80%以上。
6、农村道路。通村公路油化或硬化;主要生产、生活道路硬化(含石板路)。
7、社会事业。按学校布局规划建好村小学,有村“两委”办公室、村卫生室、村文化活动室和“五保家园”;计划生育率达到95%以上。
8、农村社保。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参保率达到85%以上;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应保尽保;”五保户”集中供养率达到90%以上。
9、文明风尚。有村规民约;无重大刑事案件、无重大安全事故、无群体性事件;村民对治安状况满意率达到95%以上。
10、民主政治。村“两委”班子和谐;村级公益事业实行“一事一议”民主决策:设有公开栏,实行党务、村务、政务,财务“四公开”;村民对村“两委”班子的满意率达到85%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