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引导和鼓励农民工返乡创业的意见
石柱府办发〔2008〕26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农民工返乡创业对于带动我县农村富余劳动力就地转移、增加农民收入、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促进城乡和区域协调发展、大力推进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农民工返乡创业的意见》(渝办发〔2008〕296号)精神,畅通创业渠道,改善创业环境,引导和鼓励更多的农民工返乡创业,经县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引导农民工返乡创业“两手抓”的方针,把引导和鼓励农民工返乡创业作为我县统筹城乡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项重要任务,完善创业政策,强化创业服务,广泛调动农民工返乡创业及各方支持创业的积极性,建立健全促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和城乡统筹就业的工作机制。 二、工作目标 到2012年,返乡创业农民工达到1000人,返乡创业企业吸纳就业总量达到10000人,培训返乡创业农民工200人。 三、引导和支持的重点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及我县“十一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紧密结合全县优势产业和特色经济,引导和支持返乡创业农民工进入科技创新型、资源综合利用型、劳动密集型、农副产品加工型、出口创汇型、现代服务型等产业或行业。采取积极措施引导和支持农民工创办各类企业、兴办各类专业合作组织、社会事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等。 四、建立返乡创业政策扶持体系 (一)放宽准入条件。县政府有关部门要清理、取消不利于农民工返乡创业的规定。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和限制的行业和领域,都应鼓励返乡创业者进入,不得自行设置限制条件。在符合城乡规划、安全、环保、卫生、消防等要求的前提下,允许返乡创业者以租借商业用房和临时商业用房作为创业生产经营场所,供电、供水、供气等部门应给予支持。 (二)落实创业用地。引导和鼓励返乡创业农民工通过租赁、承包等合法方式利用闲置土地、闲置厂房、镇村边角地、农村撤并的中小学校舍、荒山、荒滩等场地进行创业。允许通过村庄整治等方式盘活集体建设用地存量,将置换出来的集体建设用地优先用于农民工返乡创业,减半收取集体非农用地规费。 (三)支持从事个体经营。县政府有关部门要为返乡创业农民工提供法律、法规、政策、证照办理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对返乡创业人员手续合法、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设立登记申请优先办理,当场核准、发照。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现行政策规定应缴纳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部门原则上按最低限额标准减半收取。 (四)建立返乡创业基地。在工业园区建立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区,以免费或低价租赁的方式为返乡创业农民工提供创业场地,要结合特色产业园、小企业基地、商业街建设,在规划小城镇建设中预留部分土地用于建立返乡创业特色产业基地、返乡创业小企业基地或返乡创业一条街。进入园区的返乡创业农民工享受县工业园区的所有优惠政策。 (五)享受招商引资和产业发展优惠政策。把返乡创业农民工纳入招商引资范围,与外地客商享受同样的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返乡创业农民工,按规定享受扶持发展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企业、农产品加工业以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优惠政策。同时,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程的意见》(石柱委发〔2004〕24号)有关精神,将外出务工农民回乡兴办企业纳入政府中小企业担保资金支持范围,享受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创办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兴办的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纳入农业产业化扶持范围。外出务工农民回乡从事个体户经营,减免个体工商户登记费20%。兴办经济实体减免20%的登记费。 (六)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对农民工返乡创办的企业,在登记注册后,3年内按规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部门安排给企业,支持企业进一步发展。对返乡创业农民工从事个体经营的,适当提高营业税的起征点,对不征营业税、增值税且经调查核实无应纳税所得的,不征个人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若有重叠,则按最优的一项执行,不得重复享受。 (七)创新金融服务方式和手段。鼓励和支持各类金融机构积极做好农民工返乡创业的各项金融服务工作,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要把为农民工返乡创业贷款担保作为重要工作内容。返乡创业农民工证照齐全的,房屋产权、机器设备、大件耐用消费品和有价证券以及注册商标、发明专利等无形资产均可作为抵(质)押品,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金融机构可根据资产状况和诚信度,对返乡创业农民工进行信用等级评估,并根据信用等级发放信用贷款。积极探索用土地流转经营权、商品林权、农房、农业生产用房等作为抵押担保方式为农民工返乡创业提供贷款。 (八)逐步扩大就业再就业政策支持范围。根据国务院关于就业再就业政策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城乡统筹就业的实际,逐步将现行部分就业再就业政策扩大到农村富余劳动力和农民工。一是鼓励返乡创业企业吸纳就业困难群体就业。按照量力而行、逐步推开的原则,积极开展返乡创业企业吸纳城乡就业困难群体的税收减免、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政策试点,鼓励农民工返乡创办的企业招用农村就业困难对象(农村建卡贫困户、农村低保人员、农村残疾人、农村零转移就业家庭人员等)或城镇就业困难对象。试点具体办法待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制定出台后执行。二是对返乡创业重点企业给予贷款贴息。县政府每年规划安排一批返乡创业重点企业,对获得商业贷款并按期支付银行利息,招用农村富余劳动力或城镇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一定规模或比例,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重点企业,可以申请返乡创业重点企业贷款贴息。具体办法待市劳务办、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制定出台后执行。三是对农民工实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农民工返乡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纳入就业专项资金小额担保贷款支持范围,并参照市再就业办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在部分区县用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支持农民工创业就业的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就业办〔2008〕1号)有关规定,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四是农民工参加创业培训享受创业培训和“阳光工程”培训补贴。引导和鼓励返乡创业人员参加创业培训,将农民工参加创业培训纳入就业再就业培训补贴范围,参照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再就业办《关于就业再就业培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渝财社〔2006〕43号)有关规定,享受免费创业培训。参加“阳光工程”培训的,按“阳光工程”培训标准进行补助。 (九)设立返乡创业基金。对农民工返乡创业达到一定规模,产生一定社会影响的企业,经县劳务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给予一定额度的专项基金支持。 五、建立促进返乡创业的服务体系 (一)简化审批程序。县政府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规范返乡创业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许可、审批和办证程序。大力推行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严格执行限时办结和承诺服务等制度,提高办事效率。 (二)加强信息引导。整合各职能部门涉及创业的相关信息,多渠道收集市场信息,为返乡创业者提供信息服务。由县劳务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建立创业信息发布平台,向返乡创业者公布各项行政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和办事指南,及时提供法律、法规、政策和各类市场信息。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建立返乡创业项目库;要在农民工较为集中的地方,以多种形式组织开展返乡创业项目推介活动;要通过设立热线电话等方式,及时接受创业者的咨询和投诉。 (三)强化创业指导。要鼓励各类服务和培训机构为返乡创业的农民工提供创业培训、管理咨询、融资指导等服务,提高农民工返乡创业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可依托现有机构成立返乡创业者指导(服务)中心,为创业者提供项目信息、开业指导、小额贷款、政策咨询等服务。有计划地组织交流活动和科技讲座,使创业者获得必要的技术支持。引导已创办的企业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增强自我发展能力。积极解决返乡创业企业引进人才、招聘员工和培训员工等问题。 (四)提供公共服务。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农民工返乡创业提供工商、财税、融资、用地、劳动人事档案、落户和户籍管理、子女入学、住房、基本医疗、卫生保健、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政策咨询和便利措施,及时帮助他们解决在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协调落实有关政策,优化创业外部环境。要向农民工返乡创办的中小企业提供免费的公益性服务,规范和引导各类社会服务组织依法为农民工返乡创业提供相关服务。 六、建立健全促进返乡创业的组织保障体系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农村劳务开发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设在县劳务局)负责全县农民工返乡创业的统筹协调和指导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制定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的实施细则。各乡镇劳务办要加强工作力量,积极开展农民工返乡创业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将引导和鼓励农民工返乡创业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摆上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列入政府政绩考核的内容。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确保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及农民工返乡创业各项服务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加强部门配合。县劳务局、县劳动保障局、县发改委、县农办、县建委、县规划局、县国土房管局、县经贸委、县农业局、县科委、县财政局、县卫生局、县工商局、县扶贫办、县国税局、县地税局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督查,形成合力,确保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取得实效。 (三)加大宣传鼓励。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引导、鼓励、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的政策规定。积极开展“十佳”返乡创业之星和“十佳”优秀返乡创业企业评选活动,对作出积极贡献的优秀返乡创业者和企业给予适当的奖励。多种形式搞好农民工返乡创业先进典型、先进经验的宣传,大力弘扬农民工返乡创业精神,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八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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